法制網記者 郭宏鵬
  “有錢而未繳納出資最多算是欠繳出資,而不是虛假出資,請問謝錦添出資行為虛在哪裡?假在哪裡?”
  “試問有被詐騙後不僅不要‘詐騙犯’謝錦添歸還被騙的款項,反而繼續追加投資購買謝錦添更多的股份,有這樣的受害人嗎?”
  ……
  今天上午,貴州省普安縣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謝錦添涉嫌虛假出資罪、合同詐騙罪一案,控辯雙方對焦點問題的爭鋒未變。但因去年12月27日第一次開庭後,檢察機關認為需補充證據材料,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了第四次補充偵查,因此,今日控辯雙方還就補充偵查的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謝錦添的辯護人當庭指出該案在程序與事實上的諸多疑點,提請法庭審理查明,控辯雙方圍繞罪與非罪展開了激烈的抗辯。
  投資損失巨大舉報對方合同詐騙
  2009年4月20日,謝錦添代表黔西南州佑松礦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佑松公司)與陳某簽訂《關於綠卯坪礦區探採礦權轉讓協議書》。陳某出資750萬元占49%的股份,佑松公司以綠卯坪礦區的探採礦權和全部資產出資,占51%的股份,約定成立新公司。
  合同簽訂後,陳某組織人員進入礦山施工,但被佑松公司的原始股東範某等人阻止生產,加上貴州省普安鉛礦因改製變更了托管主體等原因,陳某遂要求謝錦添退還其投資。2010年3月5日,謝錦添與陳某簽訂了退款協議。
  然而,在謝錦添退還陳某部分款項後,情況發生了變化。2010年8月30日,普安鉛礦的托管單位由原來的普安監獄變成了貴州公信投資有限公司。不久,佑松公司與公信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探採礦施工協議。
  佑松公司又能採礦了,此時陳某與嚴某一行專程到江西省尋烏縣找到謝錦添,不但不要求謝錦添歸還投資款,還要追加投資,收購佑松公司90%的股權。2011年1月23日,雙方又簽訂了《黔西南州佑松礦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還款協議》,謝錦添出具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陳某出具了《承諾書》。謝錦添將佑松公司全部委托陳某管理,陳某又組織人員進入綠卯坪礦區採礦。
  後來,由於陳某不履行與謝錦添簽訂的《還款協議》,雙方發生糾紛。謝錦添稱陳某違反《還款協議》,礦產品賣了錢不按約定支付股權轉讓款,陳某則聲稱其投資沒有收回,損失510萬。雙方協商不成,謝錦添以佑松公司名義發函貴州省公信投資有限公司,撤銷了對陳某的委托授權。貴州公信投資有限公司接函後便以佑松公司多年未年檢為由,給佑松公司下發了停工通知。二人矛盾由此升級,陳某便到黔西南州公安局舉報謝錦添合同詐騙,州公安局認定是經濟糾紛,不予立案。陳某又轉向黔西南州公安局管轄的普安縣公安局舉報,普安縣公安局立案。
  普安縣公安局先後以謝錦添涉嫌合同詐騙罪、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虛假出資罪和逃稅罪進行了偵查,但最終以謝錦添涉嫌虛假出資罪和合同詐騙罪移送檢察機關批捕和起訴。“偵查機關沒有對謝錦添涉嫌虛假出資罪、逃稅罪等罪名立案的情況下,便進行偵查,因此而取得的謝錦添涉嫌犯罪的證據,其合法性值得質疑。”辯護人指出。
  欠繳出資但未作假算不算虛假出資
  “佑松公司至今沒有繳納餘下的210萬元資本。期間,謝錦添註銷公司賬戶,認繳的90萬註冊資本去向不明。謝錦添有錢但故意不繳納出資符合虛假出資的主觀要件,不將出資存入公司驗資賬戶是虛假出資的客觀行為。”公訴人指出。
  據瞭解,2006年11月7日,謝錦添、曾某、王某、範某四人共同出資成立佑松公司。註冊資本300萬元,實繳90萬元。謝錦添、曾某、王某、範某四人各出資18萬元、36萬元、18萬元、18萬元,認繳出資比例分別是20%、40%、20%、20%,其餘210萬元註冊資本在兩年內繳清。後來,謝錦添受讓曾某40%的股份,總計認繳出資180萬元,實際繳納54萬元,欠繳126萬元。
  謝錦添等四人出資成立佑松公司時,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載明註冊資本300萬元,實繳資本90萬元。本案案發時,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載明公司註冊資本仍然是300萬元,實繳資本仍然是90萬元。
  雖然謝錦添還有126萬元出資沒有繳清,但這種行為,算不算是虛假出資呢?辯護人指出,有錢而不繳納出資最多是欠繳出資或註冊資本不到位,而絕不是虛假出資。謝錦添出資行為虛在哪裡?假在哪裡?有什麼證據證明謝錦添採取了欺騙手段製造其已全額出資的假象?辯護人在庭審中還舉出了謝錦添為佑松公司投資近600萬元的證據。
  合同已有約定的事實是不是隱瞞欺詐
  公訴機關指控謝錦添涉嫌合同詐騙罪的主要事實是:虛構了“佑松公司在貴州省普安鉛礦擁有綠卯坪礦區的探採礦權”,隱瞞了“謝錦添代表佑松公司與楊某、貴州省人大機關服務中心礦務部,謝錦添個人與夏某、熊某的合作協議”。
  但辯護人認為,佑松公司與普安鉛礦的《探採礦協議》和《採礦許可證》均記載綠卯坪礦區的探採礦權屬於普安鉛礦,基於探採礦協議,佑松公司取得與普安鉛礦綠卯坪礦區十年的合作探採礦權。
  據瞭解,謝錦添與其他個人或單位所簽訂的三份協議都是陳某向偵查機關提供的,這說明陳某對上述協議的簽訂和終止是知情的。另外,謝錦添與夏某、熊某簽署的合作協議中,採礦點與佑松公司承包的普安鉛礦綠卯坪礦區無關。
  辯護人還認為,三個協議均未影響到謝錦添與陳某的合作或股權轉讓協議的履行,因為陳某從實際接管佑松公司至2011年8月,其經營活動所受到的干擾,不是來自於三個協議三方中的任何一方。
  據悉,從陳某與謝錦添簽訂《關於綠卯坪礦區探採礦權轉讓協議書》開始,到2011年8月,有書面記載的謝錦添與陳某簽署的會議紀要、協議達16份。“如果謝錦添具有詐騙的目的,在2009年6月收到陳某545萬元投資款後,為什麼不逃之夭夭?怎麼可能還與陳某頻繁磋商各項合作事宜?”辯護人堅定地表示此案僅是一起經濟糾紛。
  “有詐騙犯騙取了525萬元款項後,又與受害人簽訂還款協議,並實際還款的嗎?這樣的詐騙符合常理嗎?”辯護人當庭指出若認定這些事實為“詐騙”,有違常理。
  此外,上午的庭審中,控辯雙方還就程序是否違法、對謝錦添是否超期羈押等問題進行了辯論,合議庭法官認真聽取了雙方意見。本案今日沒有宣判。  (原標題:一場罪與非罪的法庭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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