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一二年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簡稱新刑訴法)生效實施才一年多的大背景下,作為程序法的研習者,我們如果真想為守護正義的底線做些什麼,那就應當多對新法進行合理解釋,以減少“法律條文與司法實踐之microSD間的隔閡”,而不是動輒就對其進行批判乃至主張再修改。否則,將有損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因為,法律不是嘲諷的對象,而是法學研究的對象
  □李奮飛
  新春伊始,有兩件事讓我很是高興。一件是拿到了《CONVICTING THE INNOCENT》一書的版權,另一件是microSD《正義的底線》一書即將面世了。而這兩本書都與正義有著很大的干係。於是,在給本書寫自序時,我幾乎是不由自主地從什麼是正義談起了。
  什麼是正義
  我們知道,在時間不斷流逝的人類歷史長河中,有關正義的理論文獻真可謂汗牛充棟。有人認為,正義是各人得其所應得;有人mSATA認為,正義即“和諧”;有人認為,正義即“平等”;有人認為,正義即“自由”;有人認為,正義即“安全”;有人認為,正義指“自由與平等”;有人認為,正義指法治或合法性;還有人認為,正義就是“共同幸福”。
  正義之所以這麼多的含義,既是因為正義具有多方面、多層次的規定性,也是因為每個試圖給正義下定義的人實際上都在“盲人摸象”。因此,關於正義的答案,可能就取決於你站在什麼地方、摸到的是哪個部位。上述這些不同的認識,均是從不同的側面來界定正義的。也因此,美國法理學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才說:“正義具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狀,並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也因此,對於什麼是正義,人們的研究和爭論仍會長期繼續下去,甚至永遠無法“窮盡”。但無論如何,人們都不會否認正義的重要性。不僅如此,人們對正義(尤其是法律之內的正義)的底線也可以形成基本的共識。這些年來,“底線”一詞正在頻頻撞擊著人們的眼球(諸如道德底線、倫理底線、人格底新竹買屋線、學術底線、職業底線、官德底線、教育底線等等)。何謂“底線”,說白了,其實就是“最低限度的”的要求。在刑事司法領域,正義最低限度的要求就是“不冤枉無辜”。冤枉無辜,既是對人類文明底線的挑戰,也是一種最大的非正義。因為,冤案的發生,總是意味著國家的司法制度在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名義下,將無辜公民的自由乃至生命給無情葬送了,其不僅會對被冤枉者本人及其家庭造成嚴重傷害,還會對司法公信力乃至國家的形象造成嚴重傷害。也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才撰文指出,“要像防範洪水猛獸一樣來防範冤假錯案,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錯放一個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來,錯判一個無辜的公民,特別是錯殺了一個人,天就塌下來了。”
  冤案的防固態硬碟範問題亟需重視
  然而,“公正的審判是不容易的事情。許多外界因素會欺騙那些最認真、最審慎的法官。”(勒內·弗洛里奧語)無論是人類的過去,還是現在,抑或是未來,無辜受罪的人間悲劇都無法完全避免。在剛剛過去的2013年,很多法律人士發現,中國的法院在“變”,尤其引人矚目的是密集的錯案平反。輿論猜測,這是周強履新最高院院長後發起的一次集中清理行動。雖然,包括清理冤獄在內的各種“運動式的工作方法”容易出現“治標不治本”的情況,但是,對於這種“運動式平冤”,我還是表示贊賞的。這既是因為,“惟有依法及時糾正冤案,才能匡扶正義,方能讓民眾對國家法治樹立起信心”;也是因為,中國這些年被媒體曝光的幾乎所有冤案的糾正所依賴的大多是諸如“死者”複活、“真凶”落網等帶有偶然性的小概率事件。在既有的糾錯機制無法正常運轉的背景下,善良的人們也只能寄希望於“運動”。畢竟,無論是通過什麼方式,只要最終實現了正義(“遲來的正義也是正義”),對於那些蒙冤者而言,都是莫大的安慰。
  面對冤案的糾正嚴重依賴於“偶然”的問題,尤其是面對有些死刑冤案的糾正所遇到的巨大障礙,法律人確實需要對中國的冤案糾正問題進行深入地考察和分析。但是,從制度設計的角度而言,相比較冤案的糾正問題,冤案的防範問題更需要重視。冤案不可能完全避免,但可以最大限度地預防。通過包括趙作海案在內的諸多冤案,我們發現,中國的冤案防範機制在運作過程中存在著嚴重的失靈問題。這種失靈是與“刑事程序的失靈”密不可分的。所謂“刑事程序的失靈”,是指立法者所確立的法定程序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受到了規避和擱置,以致於使刑事訴訟法的書面規定在不同程度上形同虛設。例如,在案件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在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尚存明顯疑點的情況下,法院沒有依法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而是宣告被告人構成犯罪,但不科處死刑立即執行,在量刑上“留有餘地”,選擇死緩或者更為輕緩的自由刑。這種“留有餘地”的判決方式可以說是冤案得以形成的非常重要的原因。
  須摒棄定罪的“留有餘地”
  我們承認,對於這些證據上有疑點的重大案件,法院要作出無罪判決,確實會面臨來自各方面的干預和壓力;我們也知道,在公檢法三機關配合有餘而制約不足的司法體制下,在重實體考核而輕程序考核的管理體制下,如再遇被害方基於強烈的復仇和賠償動機而進行的群體申訴或者上訪,中國的法官乃至法院確實是很難對證據不足的案件直接進行無罪宣告的。但是,這並不能因此正當化法院對司法現實的妥協。畢竟,這種“司法妥協主義”的本質是,背離了疑罪從無原則和法定的證明標準,對那些無法被證明有罪的被告人作出了有罪裁決。而這些被認定有罪的被告人,既可能真的有罪,也可能完全無辜。換句話說,這種在定罪問題上的“留有餘地”,明顯存在著刑事誤判的可能。由於不冤枉無辜屬於司法的底線正義,因此作為正義最後防線的法院,必須尊重法定程序,徹底摒棄定罪問題上的“留有餘地”。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這份文件再次強調,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不得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防範冤案的發生,守護著正義的底線。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新法確立和完善的諸多制度,對於發揮法庭審判的功能,防止刑事誤判,無疑有著較為積極的意義。但是,要切實提升裁判者的糾錯能力,降低刑事誤判的概率,法庭審判必須走向“徹底的事實審”。而要走向“徹底的事實審”,當務之急當然是確保新法所確立的幾項新制度能夠得到有效的實施。此外,還應繼續對我國現行的司法體制尤其是法院體制進行改革,確保法院能夠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提出,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這說明,黨中央對現行司法體制的痼疾是有著深刻認識的,同時也意味著,黨中央已經下定決心要從根本上、制度上解決審判不獨立的問題。但是,正如有學者所擔心的那樣——改革能在多大程度上達到預期的效果?我們的物質條件、人員素質、思想觀念、社會環境等是否有足夠的準備來適應司法體制的重大調整和轉變?還有多少支撐新體制運行的微觀機制、制度問題需要我們去破解和設計?這些都是需要我們認真研究的問題。
  不過,在2012年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簡稱新刑訴法)生效實施才一年多的大背景下,作為程序法的研習者,我們如果真想為守護正義的底線做些什麼,那就應當多對新法進行合理解釋,以減少“法律條文與司法實踐之間的隔閡”,而不是動輒就對其進行批判乃至主張再修改。否則,將有損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因為,法律不是嘲諷的對象,而是法學研究的對象。運用不同的法律解釋方法,直接關係到法律能否得到正確實施。然而,長期以來,刑事訴訟法解釋學的研究相對較為滯後。學界不僅對刑事訴訟法解釋的原則、程序和方法等問題基本沒有研究,甚至對刑事訴訟法解釋存在的必要性和功能也沒有統一認識。另外,一些解釋文件或其條款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也存在問題。因此,要確保刑事程序法的有效實施,必須倡導法解釋學方法在刑事訴訟法研習中的運用,加強對新刑事訴訟法條文的註疏、釋義,凝聚理論共識,形成防範“惡意解釋”的“專業牆”。
  (本文為《正義的底線》自序)
  (原標題:為守護正義的底線做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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